承诺出现迟延有两种状况,一是超越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作出,因而出现了迟延,二是在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内作出,但因为邮政等其他缘由,没准时到达要约人。在第一种状况下,因为承诺本应在承诺期限内作出,超越有效的承诺期限,要约已经失效,对于失效的要约发出承诺,不可以发生承诺的效力,应视为新要约。对于第二种状况,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发出承诺公告,依一般情形可于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而迟到的。对如此的承诺,假如要约人不想同意,即负有对承诺人发迟到公告的义务。要约人准时发出迟到公告后,该迟到的承诺不生效力、合同不成立。假如要约人怠于发迟到公告,则该迟到的承诺视为未迟到的承诺,具备承诺的效力,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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