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人根据委托人的指示和需要为其购买的买入物,委托人应当准时受领,并支付报酬,从而终止行纪合同。委托行纪人购买委托物后,行纪人应当公告委托人领取。在约定的领取日期前,行纪人可以暂年代为保管。假如委托人拒绝领取的,行纪人没继续保管委托物的义务。经过行纪人的催告,在合理期限内,委托人逾期仍不取回或者不处分委托物的,行纪人可以行使提存权。
行纪人也可以在委托人无故拒绝受领购买的委托物时,根据法定程序将委托物予以拍卖,优先受偿后,在拍卖后的价款中扣除委托人应对的报酬。偿付的成本与损害赔偿金等,假如还有剩余,行纪人应当交给有关部门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