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效合同的确认
作为典型的私法行为,合同需要在公权许可的限度内推行,无效合同就是国家公权干涉的结果。所谓无效合同,是指已成立,因欠缺法定有效要件,在法律上确定地当然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这里的不发生法律效力,是指不发生该合同当事人所追求的法律成效。
(一)无效合同的认定标准
无效合同的认定不止是一个法律技术问题,也是一个科学判断问题。司法实务中的合同形形色色,涉及很多方面,判断一个合同是不是无效,具备相当困难程度。况且在不同时期的立法中,对之也有不一样的语言表述。现在对无效合同的认定和处置,存在尺度不1、处置混乱等问题,致使很多不应无效的合同被认定无效。笔者觉得,目前对合同效力认定的规范应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一兜底条约的规定可以觉得是对无效合同标准的高度概括,是判断一个合同是不是有效的法定标准。由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同无效的根本性缘由,从广义上来看,《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等规定都可以看作是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这里怎么样把握违反“强制性规定”的规范意旨是正确认定无效合同的重点。判断某一法律条约是不是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虽然强制性规定一般用“需要”、“不能”、“禁止”、“应当”等措辞,但,因为《合同法》颁布较晚,此前的很多法律、行政法规带有肯定的计划经济的成分,用了很多“需要”、“不能”、“禁止”、“应当”,其中有很多并不是合同法立法本意上的“强制性规定”,假如仅以条文存在上述措辞就觉得属强制性规定,显然不符合合同法的立法本意。笔者觉得,判断某一法律条约是不是强制性规定,应从该部法律的立法目的,违反该条约对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程度等方面进行考量。法律授权由法官根据法律规定行使自由裁量权,具体确认是不是违反强制性规定。
(二)无效合同确认中的问题
(1)不非(违)法即合法有效原则。法国法觉得“如不可以认定不是无效,可以认定有效”,此规则可以作为国内的立法借鉴。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合同违反某强制性规定无效,合同才能被认定为无效,不然,一概不无效,此即所谓“法不设责即豁免”。对于一份已经成立的合同,只须合同中没有阻却合法有效的法定事由,该合同就应依法认定为有效。如此既统一了合同效力认定的规范,也充分尊重了合同当事人的意愿,同时也缩小了无效合同的范围,鼓励了买卖,不只在法学理论上而且在司法实践中都是可行的。
(2)慎重对待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拟定的法律和国务院拟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能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一般性规定的合同,不再被确觉得无效。究其缘由,是由于有些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掺杂着各部门、地方的利益,具备肯定的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的色彩,如以此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必然导致买卖中禁比如林,民事活动中处处陷阱,行政干涉无边,当事人寸步难行的局面。但,对于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颁布的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国家重大利益的行政规章中的强制性规定(比如有关外汇、外贸管理方面的规定),在未上升为法律或行政法规之前,有司法讲解的,应根据司法讲解的规定,确认违反上述规定的合同无效;无司法讲解的,应依据具体状况,以《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中“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理由确认合同无效。而假如机械地以合同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一概宣告合同有效,在目前立法活动滞后的状况下,又会产生恶劣的社会干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