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弥补手段作为一种独立的违约责任形式,是指矫正合同不适合履行(水平不合同)、使
履行缺点得以消除的具体手段。
关于采取弥补手段的具体方法,国内有关法律作了如下规定:
(1)民法典第111条规定为:维修、更换、重作、退货、降低价款或者报酬等;
(2)买家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为:维修、重作、更换、退货、补足产品数目、
退还货款和服务成本、赔偿损失;
(3)商品水平法第40条规定为:维修、更换、退货。
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采取弥补手段的适用以合同对水平不合格的违约责任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楚,
而依民法典第61条仍不可以确定违约责任为首要条件。
(2)应以标的物的性质和损失大小为依据,确定与之相适应的弥补方法。
(3)受害方对弥补手段享有选择权,但选定的方法应当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