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租物存在权利缺陷并致使房子出租合同目的不可以达成时,承租人有权解除房子出租合同——检例第157号:陈某某与向某某房子出租合同纠纷抗诉案
出租人履行房子出租合同,应当保证出租物符合约定的作用。出租物存在权利缺陷并致使房子出租合同目的不可以达成时,承租人有权解除房子出租合同。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应当准确适用关于合同解除的法律规定,保障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解除合同。
审理法院:重庆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十八批指导性案例第157号
2.出租人提供有害气体超标的出租房子,致承租人的出租目的没办法达成,承租人需要解除合同并退还租金等成本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江某某诉南京宏阳房地产经纪公司房子出租合同纠纷案
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出租物,应符合出租作用与功效。经营房子出租业务的出租人,应付室内空风韵量进行测试、治理,使之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标准。出租人如提供有害气体超标的出租房子,侵害了承租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致承租人的出租目的没办法达成,承租人需要解除合同并退还租金等成本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审理法院:江苏南京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2年第11期(总第315期)
3.因法律法规及政策颁布致使合同履行不可以,合同目的不可以达成,当事人可请求解除合同——长春泰恒房子开发公司与长春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国有土地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
1、因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颁布致使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不可以履行,以致一方当事人缔约目的不可以达成,该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鉴于双方当事人对于合同不可以履行及一方当事人缔约目的不可以达成均无过错,故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1的规定,仅判决返还已支付的价款及相应孳息,对一方当事人请求他们当事人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3、对于一方当事人为履行合同而支付的契税损失,在双方当事人对于案涉合同的解除均无过错的状况下,可由双方当事人基于公平原则平均分担。
案号:(2019)最高法民再246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6期(总第28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