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六百零三条及第五百一十条之规定确定交易合同出货标的物的地址应该是:1、假如合同当事人约定有出货地址,出卖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地址出货标的物。2、假如合同当事人没约定出货地址或约定不清楚,可以协议补充,不可以达成补充协议的,根据合同有关条约或者买卖习惯确定。3、假如双方当事人没约定出货地址或约定不清楚,且也没办法按合同条约或买卖习惯确定时,依下列方法确定出货地址:(1)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货地址为第一承运人营业地。(2)标的物无需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了解标的物在某一地址的,如了解标的物是从存放在某地仓库中的一批货物中要提取的物或了解标的物将在某个地方生产或制造,则出卖人出货地址为双方所了解的标的物所在地。(3)标的物无需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也不了解标的物在某一地址的,出卖人的出货地址为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假如出卖人没营业地,则以出卖人的居住地为出货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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