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资支付暂行规定
薪资支付暂行条例,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文企业的薪资支付行为。1994年12月6日劳部发〔1994〕489号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实行。
第一条 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薪资支付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拟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打造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根据本规定实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薪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薪资报酬。
第四条 薪资支付主要包含:薪资支付项目、薪资支付水平、薪资支付形式、薪资支付对象、薪资支付时间与特殊状况下的薪资支付。
第五条 薪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能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将薪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可以领取薪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别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薪资。
用人单位需要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薪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名字与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薪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薪资清单。
第七条 薪资需要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近期的工作日支付。薪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薪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薪资。
第八条 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薪资。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薪资。
第十条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薪资。社会活动包含: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年轻人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第十一条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规范支付劳动者薪资。
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缘由导致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薪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规范支付劳动者薪资。超越一个薪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能低于当地的最低薪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依据实质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薪资: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根据高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薪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薪资;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可以安排补休的,根据高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薪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薪资;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根据高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薪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薪资。
实行计件薪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依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根据高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薪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越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薪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规范的劳动者,不实行上述规定。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劳动者有权获得其薪资。在破产清偿中用人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第一支付欠付本单位劳动者的薪资。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能克扣劳动者薪资。有下列状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薪资:
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成本;
法院判决、裁定中需要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薪资中扣除的其他成本。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缘由给用人单位导致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需要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薪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越劳动者当月薪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薪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薪资标准,则按最低薪资标准支付。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依据本规定,通过与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协商拟定内部的薪资支付规范,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同时抄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薪资支付的状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薪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薪资的;
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薪资的;
低于当地最低薪资标准支付劳动者薪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规范,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
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薪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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