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整理了有关的法律内容。
1、征地状况告知。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制作《征地告知书》,将拟征土地的作用和地方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征地告知书》由国土资源所负责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内张贴。在有条件的地方,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将《征地告知书》在网络上发布、在当地电视台播出。张贴、发布或者播出《征地告知书》的过程,应当进行摄像和录像,获得的照片和视频资料要妥善保存备查。《征地告知书》不能泄漏国家秘密。
2、征地调查确认。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局或者国土资源所员工要到现场组织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农户,一同调查核实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与地上附着物权属、类型、规格和数目等,据实填写《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并经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与地上附着物所有人盖章和签字予以确认。
3、函告征地状况。市、县国土资源局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的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和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等状况函告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准时确定被征地农民社保对象的条件、人数、养老保险费的集资途径、交费比率,并函告同级国土资源局。
4、征地听证通知。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制作《听证告知书》,将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渠道、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确定被征地农民社保对象的条件、人数、养老保险费的集资途径、交费比率等内容,告知被征地的农村经济组织和农户,并告知被征地的农村经济组织和农户对补偿标准、安置渠道和社保手段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听证告知书》由国土资源所负责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内张贴并告知征地农户。
5、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报批前,被征地的农村经济组织和农户就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渠道申请听证的,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组织听证。涉及社会保障有关事情的,邀请劳动保障部门参加。举行听证的,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和《听证纪要》,全方位准确的反映当事人的意思。确有必要的,应当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渠道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健全。被征地农村经济组织和农户资源舍弃听证的,应当填写《听证送达回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