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城市房子拆迁管理条例》初次提请审议——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导入法治
改动近百处的《四川城市房子拆迁管理条例》,昨日初次提请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近年来,伴随全省各地相继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工程建设和旧城改造力度,城镇房子拆迁量随之增大。同时,各地由城市拆迁引发的信访事情也源源不断———依据省人大常委会信访办的统计,现在反映城镇拆迁问题的信访事情位列五大信访突出问题。
省建设厅有关部门负责人将如今城市拆迁问题总结为4类:有些城市超越经济承受能力,盲目扩大拆迁规模,导致拆迁补偿和拆迁安置不落实;有些城市随便变更城市规划,导致不少近年新建的产品房和珍贵的历史建筑、历史街区被拆除;有些城市对依法拆迁看重不够,工作方法简单暴力,存在违规拆迁问题;有些房产估价机构紧急违规操作,出具不实拆迁评估报告。
为此,省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严厉叫停“野蛮拆迁”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颁布政策保护被拆迁者合法利益。此次修改将进一步把“维护拆迁者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的意图由政策层面导入法治轨道。
省建设厅厅长杨*波昨日表示,为更充分地体现民意,起草组不只多番组织调查研究,还于去年十月20日举行了有拆迁人代表、监管人代表、房产评估机构代表和包含被拆迁人代表在内的社会各界人士参加的立法听证会。
对比草案新增的三项内容,上述立法主旨体现明显:一是打造监督机制,二是保护被拆迁人利益,三是对特困户进行保护。除此之外,禁止“野蛮拆迁”的有关内容也被写在草案中。
不过,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有关人士也指出,此次审议还只不过开始,鉴于本部法规涉及问题敏锐,不排除再度公开征求群众建议的可能。而根据惯例,一般草案需要要经过三次审议才能通过。
草案解析引入外部监督
针对部分城市盲目扩大拆迁规模,草案规定,市、县人民政府依据城市规划和当地区经济社会进步状况编制房子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时,应当征求专家和群众的建议。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进步与改革部门批准并报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除此之外,草案规定,房子拆迁管理部门在审察拆迁许可证申请时,应当邀请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社区代表等具备社会公信力的代表对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策略进行评议。拆迁申请获得批准后,参加评议的代表有权对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策略实行状况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款专用状况进行监督。
补偿安置资金专款专用
为预防拆迁人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挪作他用,草案规定,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其存款额度,应当不少于扣除安置现房价值后该项目的补偿安置总额。拆迁人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报房子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草案同时规定,挪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房子拆迁管理部门责令限时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撤销房子拆迁许可证;给别人导致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取消货币补偿政府官方报价
草案删去了原条例关于“货币补偿金额以政府官方报价确定”的规定,而是根据国务院条例,实行“货币补偿的金额,依据被拆除房子的区位、作用与功效、建筑面积等原因,以房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的原则。
草案还规定,实行房子产权调换的,拆迁人需要根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面积实行产权调换,未经被拆迁人赞同,不能擅自扩大或缩小产权调换面积;拆迁人扩大或缩小产权调换面积超越3%的,被拆迁人有权拒绝同意或有权对超越3%的扩大多数的产权面积以本钱价进行结算。
安置房面积高于45平米
草案规定,用于拆迁安置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子,每户建筑面积不能低于45平米。对私有住宅房子产权建筑面积低于45平米,他处无住房并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被拆迁人,按高于45平米产权建筑面积的规范户型进行安置,45平米以内的差价款由拆迁人承担,被拆迁人不再支付。
“野蛮拆迁”者既赔且罚
草案规定,未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强制拆迁或者未由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拆迁的,拆迁人和有关单位不能对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子承租人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也不能强行拆除未搬迁的被拆迁人的房子。第41条同时明确,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房子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被拆迁人的损失并对拆迁人或者责任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