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问题是司法实践中容易见到的一种问题,也是大家关心的焦点。关于拆迁纠纷尤其是拆迁补偿不少人都是知之甚少。本文整理了拆迁问题的有关问答的集合,将拆迁类问题集中解答,为你提供肯定的参考。
1、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前要做什么筹备?
1. 查询有没拆迁主体资格:
获得房子拆迁许可证。
注意两个名词:
拆迁人,是指获得房子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子的所有人。
《城市房子拆迁管理条例》第六条 拆迁房子的单位获得房子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推行拆迁。
2.查询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
以防拆迁人先斩后奏,有意扩大拆迁范围。
《条例》第九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子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推行房子拆迁。
3. 查询拆迁推行单位有没拆迁资格:
《条例》第十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备拆迁资格的单位推行拆迁。
房子拆迁管理部门不能作为拆迁人,不能同意拆迁委托。
注意: 若是委托拆迁的: 要查询授权委托书。 受托拆迁推行单位不能出售拆迁业务。《条例》第十一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子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能出售拆迁业务。
4.查询房子是不是由 房子拆迁管理部门代管
由于代管房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需要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条例》第十四条 房子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子 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需要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2、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与哪个签订的?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
拆迁出租房子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子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寇志中律师特别提示:
若是委托拆迁推行单位与你签订协议的,必须要查询有此项授权委托内容,不然,这个协议将来会是无效协议,再高的补偿拆迁单位也不会认同。最好还要在协议里明确约定,补偿根据协议不可以到位的,由拆迁人和受委托拆迁推行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3、安置协议的内容应有什么?
主要有下列内容:
1) 补偿方法
2)补偿金额
3)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址
4)搬迁期限
5)搬迁过渡方法
6)过渡期限 等事情
《条例》第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法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址、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法和过渡期限等事情,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出租房子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子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4、拆迁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出租人在搬迁期限内不搬迁的如何解决?
可以申请法院 依据协议 现予实行。就是现拆了再说,对补偿协议中不服的条约由法院裁判。
《条例》第十五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子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实行。
5、 达不成拆迁补偿协议的如何解决?
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子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6、对裁决仍然不服的如何解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7、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向人民法院起诉期间, 能不能实行拆迁?
可以。 但有条件限制: 需要是拆迁人根据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
《条例》第十六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子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子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子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根据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实行。
8、强制拆迁的条件是什么?
1.行政裁决。 不可以依据协议强制拆迁。
2.裁决的搬迁期限已满。
3. 作出强制拆迁决定的行政主体只能是: 房子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子拆迁管理部门只能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4.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条例》第十七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子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子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子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推行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子的有关事情,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9、尚没有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能否出售?
可以出售。 但 1)应当经房子拆迁管理部门赞同,2)项目出售人和受叫人应当书面公告被拆迁人,3)自出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通知。
《条例》第十九条 尚没有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出售的,应当经房子拆迁管理部门赞同,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叫人。项目出售人和受叫人应当书面公告被拆迁人,并自出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通知。
10、什么被拆除房子不予补偿?
违章建筑和超越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未超越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合补偿。
《条例》第二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根据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越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越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合补偿。
《湖北城市房子拆迁管理推行方法》第二十条拆除未超越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批准期限减去已用年限的剩余期限按重置本钱法评估其残值给予补偿。
十1、房子拆迁补偿有什么方法?
一是实行货币补偿;二是实行房子产权调换;异地还房、原地还房或称回迁是产权掉换的基本方法。
被拆迁人可以选择。但拆迁项目不能选择:
1)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子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2)被拆迁人与房子承租人对解除出租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子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子由原房子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子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子出租合同。
《条例》第二十三条 拆迁补偿的方法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子产权调换。
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法。
《湖北城市房子拆迁管理推行方法》第十八条政府作为土地储备、建设公用设施的项目与拆迁后新建房子性质不合适原地还房的,被拆迁人应服从异地还房或者选择货币补偿。 拆迁后原地建有与被拆迁房子性质相同的产品房的,同等条件下,被拆迁人可优先购买。
十3、货币补偿的金额如何确定?
依据被拆迁房子的区位、作用与功效、建筑面积等原因,以房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条例》 第二十四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依据被拆迁房子的区位、作用与功效、建筑面积等原因,以房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具体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拟定。
《湖北城市房子拆迁管理推行方法》第十六条被拆迁房子和产权调换房子的价格评估,由具备房产价格评估资格的机构承担,估价报告需要由专业房产估价师签字。
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法进行。拆迁估价机构确定后,一般由拆迁人委托。委托人应当与估价机构签定书面拆迁估价委托合同。
拆迁房子的价格评估技术规范、争议处置程序和有关管理规范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
《湖北城市房子拆迁管理推行方法》第十九条与拆迁人、被拆迁人或者房子承租人有利害关系的评估中介机构和估价职员,不能承担该拆迁房子的评估。已经评估的,其评估结果无效。
十4、如何实行房子产权调换?
依据掉换面积实行补差的方法实行掉换。
《条例》第二十五条 实行房子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根据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子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子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子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十5、拆迁出租房子有什么安置方法?
1) 先由被拆迁人对承租人进行安置或者解除出租关系,再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2)被拆迁人对承租人进行安置或者解除出租关系的,只能实行房子产权调换。原房子承租人继续承租产权调换的房子,但要重新订立出租合同。
3) 《湖北城市房子拆迁管理推行方法》第十一条对拆迁出租房子, 被拆迁人与房子承租人达不成解除出租关系协议的, 做了修改: 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协议, 并与房子承租人订立拆迁安置协议。
《条例》第二十七条 拆迁出租房子,被拆迁人与房子承租人解除出租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子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子承租人对解除出租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子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子由原房子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子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子出租合同。
《湖北城市房子拆迁管理推行方法》第十一条拆迁出租房子,被拆迁人与房子承租人就解除出租关系达成共识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子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拆迁人与房子承租人达不成解除出租关系协议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协议,并与房子承租人订立拆迁安置协议。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示范本本,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拟定,供拆迁当事人参照用。
十6、除正常拆迁安置补偿外,搬迁所需成本由哪个负担?非住宅停业损失需不需要补偿?
由拆迁人支付搬迁补助费。补足费由真的实行搬迁的人享有,即被拆迁人或者房子承租人。
因拆迁非住宅房子导致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合补偿。
《湖北城市房子拆迁管理推行方法》第二十四条拆迁人应当支付住宅房子的被拆迁人或房子承租人搬迁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具体标准由市、州人民政府依据当地经济和物价水平确定,每年公布1次。
《湖北城市房子拆迁管理推行方法》第二十五条拆迁非住宅房子导致停产、停业引起的经济损失与搬迁、安装、过渡成本,由拆迁人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市、州人民政府规定。
十7、过渡期内如何处置?延长过渡期的如何解决?
1) 被拆迁人或者房子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由拆迁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2) 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这个时候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注意: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子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用法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条例》第三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子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子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子承租人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规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条例》第三十二条 拆迁人不能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用法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子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用法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