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工伤保险条例》工伤待遇待遇大全,更多关于重庆工伤保险待遇大全的法律常识,跟着华律网我们一块看看吧。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诊,状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成本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与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赞同,工伤职工到统筹区域以外就诊所需的交通、食宿成本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区域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根据基本医保方法处置。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成本,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成本。
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平时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别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成本根据国家规定的规范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中止工作同意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薪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低于12个月。伤情紧急或者状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别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合延长,但延长不能超越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根据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可以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别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根据生活完全不可以自理、生活大多数不可以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可以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区域上年度职工月平均薪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别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职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薪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薪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薪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薪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薪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薪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薪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薪资的75%。伤残津贴实质金额低于当地最低薪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别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保费。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别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薪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薪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合工作。很难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薪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薪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根据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质金额低于当地最低薪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别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薪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薪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薪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薪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八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根据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区域上年度职工月平均薪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根据职工本人薪资的肯定比率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首要条件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个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个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薪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致使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区域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职工平均薪资和生活成本变化等状况当令调整。调整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一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薪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薪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让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根据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置。
第四十二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同意劳动能力鉴别的;
(三)拒绝治疗的。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分立、合并、出售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遭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方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成本。
第四十四条?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区域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暂停;不可以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暂停。
第四十五条?职工第三发生工伤,依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根据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