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要约回收
第二十三条投资者自愿选择以要约方法回收上市公司股份的,可以向被回收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回收其所持有些全部股份的要约,也可以向被回收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回收其所持有些部分股份的要约。
第二十四条通过证券交易平台的证券买卖,回收人持有一个上市企业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法进行,发出全方位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第二十五条回收人根据本方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以要约方法回收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其预定回收的股份比率均不能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第二十六条以要约方法进行上市公司回收的,回收人应当公平对待被回收企业的所有股东。持有同一类型股份的股东应当得到同等对待。
第二十七条回收人为终止上市企业的上市地位而发出全方位要约的,或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但未获得豁免而发出全方位要约的,应当以现金支付回收价款;以依法可以出售的证券支付回收价款的,应当同时提供现金方法供被回收公司股东选择。
第二十八条以要约方法回收上市公司股份的,回收人应当编制要约回收报告书,并应当聘请财务顾问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平台提交书面报告,抄报派出机构,公告被回收公司,同时对要约回收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通知。
回收人根据前款规定报送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约回收报告书及本方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有关文件之日起15日后,通知其要约回收报告书、财务顾问专业建议和律师出具的法律建议书。在15日内,中国证监会对要约回收报告书披露的内容表示无异议的,回收人可以进行通知;中国证监会发现要约回收报告书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准时告知回收人,回收人不能通知其回收要约。
第二十九条前条规定的要约回收报告书,应当载明下列事情:
回收人的名字、住所;回收人为法人的,其名字、注册地及法定代表人,与其控股股东、实质控制人之间的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
回收人关于回收的决定及回收目的,是不是拟在将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上市企业的名字、回收股份的类型;
预定回收股份的数目和比率;
回收价格;
回收所需资金额、资金来源及资金保证,或者其他支付安排;
回收要约约定的条件;
回收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