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观不可以与客观不可以
关于主观不可以与客观不可以有什么区别,史尚宽先生觉得“基于事物之缘由者,为客观不可以,非专用于债务人之给付,其不可以基于债务人之人是什么原因者,为主观不可以。”目前通说觉得,客观不可以系指给付对其他人而言皆为不可以。有基于自然法则的,如标的物于订约前业已灭失;有基于法律规定的,如应为出货之物被禁止流通;也有基于经济事实理由的,如约定在火锅店针,虽在技术上或为可能,但就经济事实而言,则毫无意义,应觉得是客观不可以。反之,则是主观不可以。如仅债务人不可以为给付,但至少有一别人可以为给付的履行。比如甲将它邻居乙所有些房子供应给丙,甲没办法出货,乙却可以为出货。
2.自始不可以与嗣后不可以
自始不可以是指在给付义务成立之时给付即为不可能。如出卖本没有之物,因合同成立之时合同标的物就没有,是为自始不可以。嗣后不可以是指给付在债务成立后始为不可能。如出卖之物于合同成立后标的物出货前灭失。主观不可以与客观不可以,自始不可以与嗣后不可以可以两种分类可以相互混合,形成以下四种形态:自始客观不可以,如供应已烧毁的汽车;自始主观不可以,如供应别人之物;嗣后客观不可以,如供应的汽车于出货之前被烧毁;嗣后主观不可以,如一物二卖,于第一卖主而言为嗣后主观不可以。
3.全部不可以与一部不可以
全部不可以是指给付标的全部不可以履行。一部不可以,是指给付的标的部分不可以履行。比如,标的物一半消失,或应移转完全的不动产所有权,而其不动产上存有已登记的共有权,地上权,永佃权等。给付一部不可以,不单单在作为的给付,在不作为的给付大概发生。比如甲乙两都市禁止角逐营业,如债权人于甲市虽得继续营业,而于乙市被禁止继续营业时,则乙市禁止角逐营业的债务因而消灭。全部不可以或一部不可以,与自始不可以或嗣后不可以结合,形成自始全部不可以、自始一部不可以、嗣后全部不可以和嗣后一部不可以。
4.永久不可以与一时不可以
永久不可以,是指债务的履行存在障碍,该障碍在履行期间内或在债务人得为履行的期间内不可能消除,则谓债务永久履行不可以。而该障碍在履行期内或债务人得为履行期内可能消除的,为一时不可以。在继续的给付中,一时的障碍使得给付成为一部不可以。自始客观不可以,如为永久不可以,则合同无效;如为一时不可以,则合同有效。比如交易尚未发行的股票、交易禁止流通的货物,如于约定的给付期间内可期待股票的发行、货物流通的禁止可解除,则合同有效,不然无效。嗣后的永久不可以,发生债务人免责或赔偿责任,而一时不可以,则发生履行迟延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