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王某从事房地产投资,,他与一房产经纪公司订了一份《承诺书》,约定其在购得第三人一房子后,房产经纪公司包租一年,租金每月6万元,但包租前他需支付房产经纪公司4万元用于装修及增加设施。
,王某花了近120万元购买了该房,他在获得房子后立马上钥匙交房产经纪公司,房产经纪公司同意了房子钥匙,可是,王某却未按约定支付4万元装修成本,而房产经纪公司也未将该房出租。
三个月后,王某起诉至法院,需要房产经纪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从购房之日起三个月的租金18万元。,法院以王某未履行支付4万元装修及设施费这个在先义务为由驳回了诉讼请求。该案判决当日,王某欲向房产经纪公司支付4万元成本,但遭拒收,该公司同时挂号信发函给王某,公告解除《承诺书》,并退了钥匙。面对这样的情况,王某觉得先前3个月的租金损失了只能怪自己,但从自己支付4万元之日起,房产经纪公司应按《承诺书》约定每月6万元支付共计18万元的租金。于是,,王某又向法院起诉,需要房产经纪公司支付到月1月共计18万元租金。
一审法院觉得:双方《承诺书》有效,王某在履行全部义务后,有权从履行完义务后按约定标准收取租金。判决房产经纪公司支付18万元租金。房产经纪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觉得:因为违约,使出租方未达包租需要,在客观上致使出租方在承诺书约定的包租期内未能出租,房产经纪企业的签订合同的获利目的未能达成,房产经纪公司公告解除合同合法,判决驳回王某的请求。
检察机关抗诉觉得:1、王某支付4万元是合同的次要义务,不构成根本违约,房产经纪公司无权单方解除《承诺书》;2、先履行抗辩权只具备暂时效力,并不产生消灭合同的法律成效,且生效原判决已确认《承诺书》有效,房产经纪公司只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双方应继续履行,二审判决认定《承诺书》已解除有错。提起抗诉。
法院再审觉得:1、因为王某在先违约,迟延三个月支付4万元装修、设施费,占包租期一年的四分之一,直接致使房产经纪公司包租后再出租目的没办法达成,房产经纪公司行使解除权符合法定条件,《承诺书》解除后王某无权得到租金;2、先履行抗辩权与合同解除权是各自独立,互不排斥的权利,可以独立行使,遂保持二审判决。
本案中,《承诺书》是不是已经解除,一方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后能否继续行使合同解除权这两个问题是决定检察机关本案抗诉是不是成功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