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约定的如何解决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是以债务人没履行债务为首要条件的,保证期间也应当以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开始计算。
假如债权人和债务人没约定主债务的履行期,那样保证人承担责任的起始点就很难确定。依据国内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履行期限不清楚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需要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他们必要的筹备时间,即肯定的宽限时。债权人提出适当的宽限时后,就会使原来不清楚的主债务履行期得以确定,也使保证期间的起算点可以明确。因此,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需要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时届满之日起计算。
《合同法》对交易合同出货期限作了如下规定:1、出卖人应当根据约定的期限出货标的物。约定出货期限,出卖人可以在该出货时间内的任何时间内出货。2、当事人没约定标的物的出货期限或者约定不清楚的,可按下列方法确定:1、协议补充。不可以达成共识补充的,根据合同有关条约或者买卖习惯确定;2、履行期限不清楚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需要履行,但应当给他们必要的筹备时间。3、标的物在合同订立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合同生效的时间为出货的时间。4、因买受人是什么原因导致标的物不可以根据约定的期限出货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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