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9年5月29日,小帅于与大河企业的小虎添加微信打造联系。2019年6月2日,小帅到大河企业的船上担任二副工作。大河公司未与小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费。2019年12月11日,小帅因与公司职员发生纠纷,遂于2019年12月11日公告小虎2020年1月11日就下船,后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小帅未能根据约定的时间下船。一直到2020年6月4日,小帅离开船上。小帅离开船上后即向仲裁委申请仲裁,需要公司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薪资105000元、加班薪资106137.8元、年休假薪资9500元与赔偿金28500元。
大河公司不服仲裁结果,故向法院申请仲裁。判决结果一审法院判决,大河与小帅在2019年6月2日至2020年6月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小帅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薪资105374元、年休假薪资9500元;二审法院保持一审判决。
法院看法
1、怎么样认定劳动关系?认定劳动关系应当采取综合认定的办法,即应当依据劳动者是不是同意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者监督,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不是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是不是向劳动者提供基本劳动条件,与是不是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等原因综合认定。
2、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薪资问题?依据《中国劳动合同法推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1日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薪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薪资的期限,最长为11个月。
3、关于加班薪资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对于船职员资构成是不是涵盖船员登船、在船工作、离船遣返期间的工作日加班薪资、休息日加班薪资、法定休假日加班薪资,当事人有约定并倡导依据约定确定双方加班薪资的,应予支持。船员的工作性质具备肯定的特殊性,在船工作期间没办法离船,且船舶在航次运行期间,存在靠港停泊或港外锚泊的情形,亦符合常理,而靠港停泊或港外锚泊期间的轮班与船舶航行过程中的工作强度存在明显差别,因此,船员在船期间的加班时长很难确认系客观事实,故船员发放的薪资标准中除去基本薪资以外,包括肯定比率的加班薪资,亦具备肯定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