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推行条例》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公告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公告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质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该条有哪些用途:
上述规定在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赋予了用人单位合法、无责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如此的规定可以有效防止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对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侵害。
我的建议:
建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打造劳动关系后,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书面公告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准时书面公告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