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合同是一种持续供给合同,供电人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状况下,应当连续向用电人供电,不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供电人有正当理由时,可以中断供电。这类理由包含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供电人有上述理由中断供电,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事先公告用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停电,供电企业应当提前七天公告用户或者进行通知;临时检修停电,供电企业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公告要紧用户;因发电、供电系统发生问题需要停电、限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根据事先确定的限电序位进行停电或者限电,但限电序位应事前通知用户。假如供电企业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事先公告用户,给用电人导致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神州律师网 > 律师入门 >
- 上一篇:
- 下一篇: 公积金贷款只能买新房吗
猜你喜欢
- 02-27 集体合同具备什么特点?
- 02-27 规定集体合同的违约责任有哪些意义?
- 02-27 依法成立的合同效力的规定
- 02-26 行纪合同委托人的权利
- 02-26 出租合同的明示更新问题
- 02-26 无书面合同时当事人怎么样证明合同内容
- 02-26 合同纠纷诉讼管辖
- 热点排行
- 热门推荐
- 热门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