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行纪人发出指示的权利。
行纪人同意委托人的委托,为委托人的委托事务而进行法律活动,委托人为此而支付报酬。行纪人就应当以达成委托人的利益为需要,委托人为行纪人发出的指示,即是向行纪人发出的维护自己利益的指示,行纪人不能违背。《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能违背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2、按合同约定接收行纪人行为结果。
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有履行期的行纪合同,待期限届满时,委托人应当需要行纪人出货其行纪行为的结果,行纪人违反出货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弥补手段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对行纪人违反合同的弥补权。
行纪人违反合同规定时,委托人有权拒绝同意行纪人行纪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并有权拒绝支付酬金和拒付偿还费。
4、索赔权。
委托人的利益因行纪人的行为遭受损失,委托人有权向行纪人索取赔偿的权利,《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导致损失的,委托人可以需要赔偿损失。”《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经委托人赞同。未经委托人赞同,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交易对委托人发生效力。”《民法典》第九百五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导致委托人遭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