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合同的明示更新,是指在出租的期间届满之前,承租人与出租人协商一致,续订出租合同的法律现象。所谓明示更新,是相对于“默示更新”而言的。出租期间届满,出租合同即宣告终止。承租人即负有向出租人返还出租物的义务,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归还出租物。假如当事人之间想保持原来的出租关系,应当在此之前就作好安排,继续签订出租合同,以维持原先合同关系的稳定。
在出租合同明示更新中,主要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1)出租合同明示更新是当事人之间就出租物的借助关系重新签订一份出租合同的过程,因此,应当适用合同订立的要约和承诺规则。即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要约,另一方承诺,合同成立生效。
(2)出租合同明示更新一般发生在出租合同终止之前,当然也可以发生在出租合同终止之后。只须当事人对于继续维持出租关系作出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即可。
(3)出租合同的明示更新可以变更原出租合同的内容。这一点非常重要。并且不同于出租合同的默示更新。在出租合同的默示更新中,因为合同的更新是法律对于当事人意思的一种推定,因此,除去在出租期限上将它推定为不按期以外,其他合同内容尊重当事人原来的约定。而明示更新则是当事人订立新的出租合同的过程,对于合同的内容,当事人可以进行充分协商,进行修改或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