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交易合同的特点是什么
试用交易合同具备以下的特点:
1、在一般交易合同中,是在买受人先支付了肯定的价款后,出卖人才出货标的物,而在试用交易活动中,出卖人需要先履行出货标的物由买受人试用,在买受人与出卖人约定的试用期间内,交易合同不生效。
2、在一般交易中,买受人支付了约定的价款,出卖人出货的标的物,标的物的物权随之转移,出卖人由此而失去了标的物的占有、用、处分权,而买受人则获得该标的物的占有、用、处分权;而试用交易合同的出卖人将标的物出货给买受人,其标的物的物权并未转移,仍归出卖人所有。
3、试用交易合同的出卖人需要履行将买受人指定的标的物出货买受人试用的义务,而买受人则享有对该标的物在规定时间内,按约定的方法试用该标的物的权利。
试用交易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限。对试用期限没约定或约定不清楚的,可以协商约定,不可以达成协商约定的,按合同有关条约或者买卖习惯;按前述办法仍不可以解决的,由出卖人确定。试用交易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届满,买受人对是不是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交易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交易合同的内容一般包含标的物的名字、数目、水平、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址和方法、包装方法、检验标准和办法、结算方法、合同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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