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定金的数额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但不能超越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另外,定金合同订立后,常常出现实质出货的定金数额与约定的数额不同的状况。实践中一般多交定金的状况较少,少交的状况出现较多。因为定金合同是在出货定金时生效,所以,对于少交的部分不适合强制履行。当事人同意了不足额的定金,事实上等于同意的定金额即为定金范围,对于未交部分,同意定金的一方无权再需要他们补交。因此,不论是多交还是少交定金,只须他们当事人同意了,就视为定金的数额发生了变化。实质出货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同意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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