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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诉讼的审判监督程序

www.rffbs.com 2025-02-26 合同纠纷

审判监督程序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人民法院发现或基于当事人的申请觉得确有错误,或者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而由人民法院对案件再行审理的程序,又叫再审程序。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觉得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实行。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第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第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第三原判决、裁定适使用方法律确有错误的;第四,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第五,审判职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纳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察属实的,应当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觉得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根据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Tags: 民事诉讼法 审判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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