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哺乳期保护
1、女职工哺乳期内的劳动强度及忌讳劳动保护。
《中国劳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不能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忌讳从事的其他劳动,不能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乳母忌讳从事的劳动范围是:
作业场合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越国家卫生指标的作业;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作业场合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越国家卫生指标的作业。
2、哺乳期内,女工天天有2次哺乳时间,每次半小时,两次时间可以并作一次用。哺乳去路上的时间也算作工作时间。
3、对用人单位在1年的哺乳期内随便解除劳动合同的禁止。(《劳动法》第29条的规定)
4、上海对女职工哺乳期保护的细节。《上海女职工劳动保护方法》作出更为详尽的规定: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1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内授乳2次。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30分钟,亦可将2次授乳时间合并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喂乳时间30分钟。婴儿满1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的,可适合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低于6个月。哺乳时间在本单位内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6个半月。
哺乳假的薪资按本人原薪资的80%发给。单位增加薪资时,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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