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女职工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职员,应怎么样处置
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时改正,根据受侵害女职工每个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规范计算,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时改正,根据受侵害女职工每个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规范计算,处以罚款。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时治理,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紧急的,责令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导致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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