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武宣县东乡镇的林尧计划在村里建新房。经人介绍,他认识了常帮人建房的莫洋。经过协商,双方达成口头协议,莫洋包工包料为林尧修建一栋自建房。双方对挖地基、修地台等地下基础工程,与地上楼面工程的价格、付款方法等进行约定,但未约定施工验收规范和水平检验标准。
2021年11月11日,莫洋组织工人进行施工,2022年5月初竣工。在施工过程中,林尧按工程进度分5次支付林尧工程款共计17万元。林尧帮莫洋垫付材料款3475元,莫洋赞同直接从工程尾款中扣除。
工程完工后,经结算,林尧应对莫洋建房工程款共计28万余元。不久,林尧装修入住新房。双方因工程水平、返工、支付工程尾款等问题协商不下,林尧不再支付剩余工程款。莫洋多次催讨无果,于2023年5月十日向武宣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林尧支付建房工程款11万余元。
对此,林尧则称,莫洋和他组建的团队没相应的建房资质,也未聘请有资深经验的人参与建房,建房水平低下。莫洋包工包料为其所建造的房屋存在十分紧急的水平问题,主要表目前外墙有多处凹凸不平,外观难看;房间没建得方方正正,而是一头大一头小,感观不好,给他及家人正常居住用导致心理阴影。他强烈需要莫洋进行返工整改和修整,莫洋却长期不理不睬。他不能不自行简单装修后入住。
林尧说,他请本村和附近村有丰富经验的建房师傅来勘查过,建房师傅觉得假如进行整改和修整,材料和人工费最少要9.5万元,且返工整改困难程度较大,都不太想做。他期望莫洋能进行整改,按需要完成整改后,他会支付尚欠的工程款。假如莫洋不想组织职员进行整改,他将从整个房子造价中扣除整改的成本。
武宣县法院审理后觉得,林尧辩称案涉楼房存在十分紧急的水平问题,主要表目前外墙有多处凹凸不平,房间没建得方方正正,而是一头大一头小。
通过现场勘查和测量,案涉楼房外墙和内室已经进行装饰,二楼厨房和卧室相向的两面墙尺寸相差较大,存在一头大一头小现象,三楼卧室也存在类似现象。
林尧曾让莫洋进行修整,莫洋已派人进行修整。在修整结束后,假如林尧觉得修整不到位或修整结果不符合需要,可以让莫洋第三修整、返工、改建或者通过法律渠道维权。
目前林尧已经接收楼房,并对楼房进行装饰和入住,又以楼房存在紧急水平问题进行抗辩,并拒绝支付建房工程尾款,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至于楼房外墙是不是存在多处凹凸不平,因林尧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依法承担举证不可以的后果。
在通常情况下,假如林尧未作出特别需要,莫洋应当将楼房内的房间建得方方正正,而不是一头大一头小,莫洋在建房施工中存在失误,应承担肯定责任。
林尧辩称依据建房师傅现场勘查,假如进行整改和修整,材料和人工费最少要9.5万元,需要从房子造价中扣除相应成本。因林尧直至该案判决前,既未聘请有资质职员进行评估,也未找建房师傅进行修整,法院对其倡导不予支持。
考虑到建房是一件大事,林尧需要在此房子居住多年,因为莫洋在建房施工中存在失误,给林尧一家人导致心理上影响,法院酌情从建房工程款中扣除4万元作为对林尧的经济补偿。经计算,林尧需要支付莫洋建房工程尾款6.9万余元。
不久前,武宣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林尧向莫洋支付建房工程尾款6.9万余元。
现在,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