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生因一时冲动购买了一只柴犬。这只柴犬晚上常常长期叫个不停,惹得邻居抱怨不断,甚至找上门来。李先生不堪其扰,于是便将柴犬“送人”。时隔半年,柴犬又自行回到陈先生所住小区附近开始流浪。一天早晨,流浪的柴犬将正在小区散步的王女性咬伤,张女性为此支出医疗费1000余元。后张女性将陈先生诉至法院,需要赔偿各项损失。庭审中,陈先生称,柴犬原来确实是自己所有,但早已送人,目前柴犬和自己没任何关系,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但陈先生并未向法院提供柴犬目前主人的任何信息。后经法院审理后,判决陈先生赔偿王女性全部医疗成本。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于自己饲养、管理的动物应当负有较为严格的管理控制义务,应采取适合手段预防动物侵权行为的发生。本案中,陈先生作为柴犬的原饲养人未对饲养的动物采取必要的管控手段、进行妥善的安排,名为“送人”实为丢弃,导致饲养动物脱离管控致人损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规定,丢弃、逃逸的动物在丢弃、逃逸期间导致别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若丢弃、逃逸的动物已被别人事实上占有管理的,则应当由实质占有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陈先生丢弃的柴犬在丢弃期间导致别人损害,依法应由动物原饲养人陈先生承担侵权责任。故而,陈先生应当对王女性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