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间借钱,常常会遇见有人说一句“我什么时间有钱,就什么时间还你钱”。假如将它约定在借条或者还款协议中,会有哪些样的法律成效呢?日前,安徽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块如此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没获得法院支持。
原告柯先生和被告朱先生本是朋友关系,却因一笔借款反目。2014年十月14日,朱先生由于买卖需要向柯先生借款4万元,并约定每月利息800元。2016年4月19日,朱先生又向柯先生出具欠条一份,注明欠柯先生利息1500元。虽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但法律规定,柯先生可以随时向朱先生倡导债权,柯先生于是主动上门需要朱先生还款。在催款过程中,双方发生冲突,大打出手,都进了拘留所。经过公安机关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什么时间有钱什么时间偿还”的约定。原告柯先生将朱先生起诉至舒城县人民法院,需要其归还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1500元并根据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4.35%计算利息至还清之日止。
法庭上,被告朱先生辩称,不认同4万元借款,原告催款中用暴力,致使其经营的农庄损失极其严重,且双方在拘留所约定了“什么时间有钱什么时间偿还”,目前债务重重,无钱还款,也不应还款。
法院经审理觉得,被告书面承认原告所倡导的借款和所欠利息的事实,故对原告倡导的被告向原告借款4万元和欠利息15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原、被告因索款和还款发生肢体冲突,经协调,双方达成“柯先生不再向朱先生讨要债务,什么时间有钱什么时间偿还”的协议,该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视原、被告对怎么样还款作出新的约定。原告提出的诉请,证据不足,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柯先生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六安中级人民法院,觉得“什么时间有钱”,是不确定的事实,该条款定未生效,朱先生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阻止条件收获,应视为条件已收获。
二审法院审理觉得,双方在拘留所达成的调解协议约定“什么时间有钱什么时间偿还”,一方面表明朱先生认同该笔借款,其次,偿还该笔借款是在其具备偿还能力的首要条件下,该约定内容明确,无歧义或约定不明,上诉人没证据证明上诉人具备偿还能力或经济情况好。相反,被上诉人所举证据可以佐证其与别人存在较多的诉讼案件,有些已进入实行程序,可见现在被上诉人不拥有偿还能力。综上,驳回上诉人柯先生的上诉请求,保持原判。
■法官说法■
该案系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收获时生效。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收获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收获时失效。当事人为我们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收获的,视为条件已收获;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收获的,视为条件不收获。依据原、被告双方达成的协议,“有钱”是“偿还”的首要条件条件,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现在具备偿还能力或者在协议达成后至起诉前被告添置了具备肯定价值的财产和有其他高消费的情形,故原告起诉的条件未收获,即原告需要被告准时还款的证据不充分。建议原告在条件收获或者在获得被告具备还款能力的相应证据后,另行倡导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