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李某向张某借款,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对借款本金及利息予以约定。借款期限届满后,李某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后李某过世。
针对上述债权,张某起诉李某之子李某1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后因李某1舍弃继承(其为李某唯一继承人)撤回起诉。于是,张某作为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起特别程序之诉,申请法院指定李某生前住所地民政部门为李某的遗产管理人。法院经审理,依法指定李某生前住所地民政部门为李某的遗产管理人。后张某以李某生前住所地民政部门(即李某的遗产管理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其在管理李某遗产范围内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法院对其诉请予以支持。
在实践中,不时发生债务人在诉前或者诉中死亡的状况。一般情况下,债务人可通过变更债务人的继承人为被告,使得诉讼程序继续进行。但,在债务人的继承人均舍弃继承或者没继承人的特殊状况下,债权人应当怎么样处置?
民法典实行前,在法律、司法讲解层面并无有关规定明确继承人均舍弃继承或者没继承人时,债权人诉讼案件怎么样推进。债务人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舍弃继承时,债权人常因没办法确认被告而很难倡导权利。针对该项继承法律规则空白,国内《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增设了遗产管理人规范,确认在债务人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舍弃继承时由被继承生活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1、什么是遗产管理人
遗产管理人是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负责处置涉及遗产有关事务的人。通俗来讲,就是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清理、保存、管理和分配的主体。遗产管理人规范是为了在遗产继承中充分保障、权衡继承人和债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旨在帮助妥善管理、顺利分割遗产,预防遗产遭受转移、隐藏、侵占、变卖等侵害行为。
2、遗产管理人的产生
依据国内《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管理人的产生有以下四种方法:
(一)由遗嘱实行人担任。遗嘱实行人是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的实行遗嘱事务的人。
(二)由继承人推选出遗产管理人。没遗嘱实行人时,由全体继承人一同推举出其中一名或者数名继承人为遗产管理人。
(三)由继承人一同担任遗产管理人。假如继承人未推选遗产管理人,则由全体继承人一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四)由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被继承人死亡后,假如没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舍弃继承时,被继承生活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由其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被继承生活前并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由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
3、遗产管理人的职责
国内《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对遗产管理人职责做了明确规定: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清单。遗产管理人要管理遗产,需学会被继承人所遗留的遗产有什么,只有明确遗产的范围、价值,知道了解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才能更好地保障遗产安全,进一步合理分配遗产。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状况。遗产的管理与处分等行为关系到继承人的既得利益,管理人有义务向继承人准时报告遗产的状况。
(三)采取必要手段预防遗产毁损、灭失。遗产管理人不只需要清点遗产,还需要承担起积极妥善保管遗产的职责。在发现遗产存在毁损、灭失的风险时,就要采取必要的手段预防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置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遗产管理人需平衡多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债权债务关系不会伴随被继承人死亡而终止,这就需要遗产管理人准时倡导债权利益、清偿债务。
(五)照遗嘱或依据法律分割遗产。有遗嘱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遵循遗嘱。无遗嘱时应当依法进行遗产管理与分配的工作。
(六)推行与管理遗产的其他必要行为。此为兜底性条约,只须基于管理遗产的需要,遗产管理人就能推行有关的行为,确保遗产得到妥善有效的管理。
4、若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存在争议时,怎么样处置?
国内《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存在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因此,若利害关系人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存在争议的,可申请人民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
(一)提起诉讼的主体:哪个来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国内《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这里的利害关系人一般包含遗嘱实行人、继承人、被继承生活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与受遗赠人等与遗产有利害关系的人。债权人也是与遗产有利害关系的人,因此债权人也可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二)管辖法院:应向什么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应向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和主要遗产所在地的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国内《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明确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确定遗产管理人的纠纷也是因继承遗产引发的纠纷,故应由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和主要遗产所在地的法院与遗产存在密切联系,便于知道案情,也可以更便利案件的审理。
(三)遗产管理人的范围:人民法院可指定什么人担任遗产管理人?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遗产管理人选任的范围包含遗嘱实行人、继承人、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因此,人民法院可在这类主体中指定遗产管理人。人民法院确定遗产管理人应当结合被继承生活前所立遗嘱等有关文件,尽可能尊重被继承人的内心意愿,同时应当依据候选人的能力水平、与被继承人的关系亲疏程度、公信力等来确定。
民法典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存在争议时可由法院进行指定,有效破解了债权人“无人可诉”的现实难点。若债权人面临债务人死亡后,债务人的继承人均舍弃继承或者无继承人的困境,可通过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设立的“遗产管理人”规范,打破遗产处置僵局、启动遗产处置程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