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受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情,依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但现实当中外来务工职员为城市的进步作出了巨大贡献,而自己的权益却常常遭到侵害,大部分建筑劳务公司并没给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农民工在异地受伤在什么地方申请工伤认定关系到切身利益。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跨区域、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法异地参加统筹区域的工伤保险。具体方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拟定”。也即由单位在异地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假如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受伤劳动者应在什么地方申请工伤认定呢?
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公告》(劳社部发18号)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伤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别,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当地区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成本。依据上述规定,农民工在异地发生工伤事故,而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作为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备受理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