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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法律关系认定

www.tcdckw.com 2024-11-05 交通事故

2021年4月9日,张三由于自己家里鸡棚棚顶需要修理找到李四帮忙修理,双方约定由李四帮张三购买好修理材料,李四将修理材料送至张三处,张三将材料款1100元通过微信转给李四,又支付李四工钱700元。4月12日李四为张三修理鸡棚,施工时现场未采取任何安全手段,构成中李四踩破石棉瓦从高约3.2米的棚顶跌落摔下,经抢救无效死亡。之后,李四的老婆王五与张三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诉至法院。

问题焦点:


1.该案法律关系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还是承揽合同纠纷?


2.张三应承担的责任怎么样划分。


法院觉得:李四为张三维修鸡棚是个人之间提供劳务,不是承揽合同关系。应用《民法典》第1192条第一款“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遭到损害的,依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李四在3.2米的高处施工,没高空作业资质,操作不符合安全生产有关规范。张三作为同意劳务一方,在选任方面没审察他们的资质,没采取任何安全生产手段,保障现场施工安全。双方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均有较大过错,法院酌情认定负同等责任,各自应付损害后果承担50%的责任。



Tags: 工伤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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