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愈加多地进入一般百姓家,因交通而引发的事故也日益突出。交通事故发生后,那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应该赔偿?那种情况下不予赔偿?赔偿的数额是多少?保险免责条约是不是真的可以免责呢?不少用户对此知之不详。记者从南宁西乡塘区法院判决的容易见到交通事故案中发现,理赔中,普通人看着应赔的,未必要赔;而有些习惯思维中不应赔的,事实上可能要赔
保险金给哪个比较合适?
既可给被保险人,也可直接给受害者
交强险对保险公司规定的是无条件的赔偿义务
案例:2008年2月16日晚10时许,韦某驾驶出租车经过南宁安吉大道时,将横过马路的行人秦某撞成植物人。交警认定秦某横过马路时不走人行道,应对事故的主要责任。
因出租车投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将医疗费赔偿限额的1万元,直接为秦某支付了医疗费。随后,保险公司又将伤残赔偿限额保险金中的2.5万元支付给投保人――出租车公司,但出租车公司只转交1万元给司机韦某,尚有1.5万元未转交。韦某则前后支付了6万多元的医疗费。
2009年2月份,秦某起诉韦某、出租车公司、保险公司,需要赔偿损失。同年6月,南宁西乡塘区法院作出判决,其中,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伤残赔偿限额内,仍需直接支付给秦某8.5万元;判令出租车公司支付秦某应得的保险金1.5万元。
法官点评:根据《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在该案中,法院之所以判令保险公司将保险金直接支付给受害者,是为了防止保险金经过层层转交后,或许会被截留或优惠扣的状况出现,更能准时保障受害者的权益。
第三者责任险赔付要另行起诉
汽车发生事故,应先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汽车发生事故,应先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案例:2009年3月16日下午,磨某驾驶小货车与骑自行车的农某在南宁安吉大道路尾发生碰撞,导致农某重伤,两车损毁。交警部门认定,磨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因为磨某挂靠的货运公司为小货车购买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商业险)。农某后来起诉磨某、货运公司、保险公司,需要赔偿损失。在诉讼中,货运公司除需要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付限额内赔偿外,还需要保险公司承担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责任。
2009年9月27日,西乡塘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付,没对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付作出处分。
法官点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下简称《交安法》)的规定,保险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再依据事故责任由各方当事人予以分担。在该案中,因为第三者责任保险是商业险,与交强险的赔付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应该另案处置。也就是说,货运公司倡导保险公司应该根据第三者责任险进行赔付,则需要另行起诉解决。
“互碰自赔”应各方自愿
保监会的部门规章效力不及《交安法》
案例:2009年6月6日上午,戴某驾驶出租车在南宁五一路直行时,与胡某驾驶转弯的教练车发生侧面相撞,致使两车损毁。交警部门认定,胡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经法院查明,戴某出租车投保的是阳光保险公司,而胡某教练车投保的则是人保公司。事故发生后,双方都没到他们投保的保险公司定损。胡某到自己汽车投保的人保公司索赔。人保公司依据保监会在2009年2月1日推行的《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置方法》的规定,对胡某汽车的损失进行了理赔。
事后,戴某起诉胡某、胡某汽车所在驾驶学校及人保公司,需要赔偿损失。人保公司觉得,它已按规定“互碰自赔”,所以戴某应该向自己汽车投保的阳光保险公司索赔。法院最后判决,人保公司应在限额内赔偿戴某的损失。
法官点评:因为“互碰自赔”方法是保监会颁布的部门规章,且适用的首要条件是各当事人均赞同使用该方法解决。具体到本案中,应该需要胡某、戴某及各自汽车所在单位、各自投保的保险公司一致赞同,方可推行。戴某提起诉讼,即视为对该处置方法不认可。况且,该方法的法律的位阶、效力,均不及《交安法》,仍应按法律规定,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保险限额“对事不对人”
同一事故多人受伤的,限额用完后不再赔
案例:2009年3月3日上午,方某驾驶大货车在柳州南环路与陈某的小货车相撞,导致两车损毁,陈某及他车上谢某、李某等4名乘客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方某负全责。
事故发生后,伤者李某最早起诉,方某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按最高额度赔偿了医疗费1万元。后来,谢某也提起诉讼,同样将该保险公司、方某等列为被告,需要赔偿医疗费。
今年9月13日,西乡塘区法院一审判决,谢某的医疗费由方某负担,保险公司不再赔偿。
法官点评:依据《交安法》规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后,不足部分再依据事故责任由各方当事人分担。这个医疗费的保险限额,针对的是事故所导致全部损失的限额,而不是针对每个受伤者的保险限额,当限额内赔偿完毕,保险公司就不再承担限额以外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