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内广大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从理论上来讲实行的是所有权与用权相离别的用法规范。
即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但公民可以依法获得对宅基地的用法权。宅基地作为特殊财产,虽然不可以以一般财产的继承方法来继承,但可以依法获得对该宅基地的用法权。《中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3款规定:土地用权可以依法出售。第九条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些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用。第十二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作用与功效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三条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侵犯。原国家土地局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继承房子获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用权。《中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
遗产根据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爸爸妈妈。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1、宅基地上的房子是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人均有继承权。
2、被继承人为农村户口,可以继续享有宅基地的用法权。
3、宅基地不是遗产,不可以被继承,假如继承人不是农民户口的,不再享有宅基地的用法权。
4、村委会有权将宅基地用权收回,被继承人可以将宅基地上的附着物拆除清理,或者按规定将该处住宅卖给本村有宅基地用权的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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