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用公告有约定,劳动合同没约定的,录用公告约定有效吗?
当劳动合同未对录用公告有关内容进行约定时,录用公告约定还有效吗?在实践中,一般需要区别具体状况进行判断:
• 假如用人单位在签署劳动合同时,并未明确劳动合同签订后录用公告内容自动失效的,那样一般觉得,对于录用公告有约定、但在劳动合同没明确约定的内容,录用公告约定的内容在劳动合同签订后仍然有效,对用人单位和职员具备约束力。司法实践中,上海、深圳等区域的裁审机关大多持此看法;
• 假如用人单位在与职员签订劳动合同时,对录用公告条约的效力存在特殊约定的,比如,约定“劳动合同签订后,录用公告中 XXX 条约仍有效”等类似条约的,那样一般裁审机关也倾向于尊重双方意愿,认同此类特殊约定的有效性;
• 假如用人单位在与职员签署劳动合同时明确约定,劳动合同签订后,录用公告有关内容自动失效的,那样即便劳动合同中未对录用公告中的有关内容明确约定,也一般觉得此前录用公告有关约定不再具备约束力。
摘录自《企业劳动合规百问百答》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