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夫妻一方为配偶的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时,仅能证明该方对其配偶举债的行为知情,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不同于一同承担还款责任的意思表示,没办法判断出夫妻双方具备一同还债的意思表示,因此人民法院不可以据此将债务认定为夫妻一同债务。
案例索引
《许长福与姚群、杭州灿瑞公司等股权出售纠纷案》
争议焦点
为配偶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是不是可以认定该债务是夫妻一同债务?
裁判建议
最高院觉得:依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姚延中向许长福出具《退款计划书》,承诺由其向许长福退还涉案款8000 万元及利息1040 万元,金都公司姚群作为保证人在《退款计划书》中签字盖章。二审法院据此认定姚群在《退款计划书》中明确作出的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竞思表示,具备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关于许长福倡导姚群在《退款计划书》"担保保证人”处签字的行为,应认定姚群具备与姚延中一同承担还款责任的意思表示的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千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有关问题的讲解》第—条规定,夫妻双方一同签字或者夫妻—方事后追认等一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一同债务。本案中,姚群只是在《退款计划书》担保保证人“处签字,其作为姚延中配偶以保证人身份签字的行为并不可以当然推定姚群具备想一同承担还款责任的意思表示,该签字行为仅能证明姚群对其配偶举债的行为知情,但知情并不等于想承担一同还款责任,姚群作出的只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而非一同承担还款责任的意思表示,此种签字并不是上述司法讲解第一条所规定的“一同意思表示"。因此,许长福觉得姚群应付案涉债务承担一同还款责任的倡导不可以成立。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