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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程序中,倡导被实行人配偶承担连带责任的司法渠道

www.nakazh.com 2025-05-20 债权债务

文|徐孟辉 北京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本文由作者向新则独家供稿

01

实行程序中,能否直接追加债务人的配偶为被实行人?

毋庸置疑的是,在实行程序中,不可以直接追加配偶一方为被实行人,该看法在司法实务中已经得以明确并贯彻。

具体来讲,民事诉讼实行“审执离别”原则,审判程序裁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确认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而实行程序是将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付诸推行,从而达成胜诉一方的利益。在实行程序中,作为被实行人的配偶一方并未参加审判程序,更不是生效判决中确定的义务承担主体,如在实行程序中直接将它追加被实行人,意味着直接通过实行程序将生效判决列明的被实行人以外的人承担实体责任,这对被追加当事人的实体权利、程序权利都将产生很大地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实行工作中规范实行行为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公告》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在实行程序中直接变更、追加被实行人的,应严格限定于法律、司法讲解明确规定的情形。各级人民法院应严格根据马上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实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防止随便扩大变更、追加范围。”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实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并没可以直接追加被实行人配偶为被实行人的规定,因此,被实行人的配偶不是可以追加为被实行人的范围。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二条也明确规定:“未经审判程序,不能需要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4月发布第二十八批指导性案例之黑龙江何某申请实行监督案(检例第110号),对该问题也曾有过明确说明:

审判和实行程序分工不同,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应由审判程序予以确定,实行程序一般不应直接确定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只能根据实行依据予以实行。变更、追加被实行人应当遵循法定原则,对于法律或司法讲解规定情形以外的,不可以变更、追加,不然实质上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程序违法。

因此,追加被实行人需遵循法定主义的原则,即应当限于法律和司法讲解明确规定的追加范围。而现行法律和司法讲解的规定,并无关于在实行程序中直接追加被实行人的配偶为被实行人的规定。

02

追加申请被驳回后,能否提起实行异议之诉?

每每说到这个问题,仿佛一直绕不过最高法的354号判例。

案号:叶红、王国普申请实行人实行异议之诉再审案

最高法觉得:本案是申请实行人王国普提起的实行异议之诉。原审判决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认定王国普提起实行异议之诉是实行异议之诉的受理范围。……依据该规定,第一,该条规定的是实行程序中案外人对实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情形,而非申请实行人申请追加被实行人的情形;第二,人民法院经审察案外人提出的异议,认定理由不成立作出裁定驳回案外人实行异议申请后,对驳回裁定不服,可以提起诉讼的主体是案外人;第三,申请实行人可以提起诉讼的裁定应当是人民法院作出的暂停实行裁定。由于只有在案外人对实行标的提出异议,人民法院作出暂停实行裁定,阻却了实行程序时,申请实行人才有提起实行异议之诉,请求继续实行之必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讲解》第三百零六条第一款进一步明确了申请实行人提起实行异议之诉的条件,即:“申请实行人提起实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拥有下列条件:(一)依案外人实行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裁定暂停实行;(二)有明确的对实行标的继续实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三)自实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

该规定是对《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进一步讲解。依据该规定,申请实行人提起实行异议之诉的首要条件条件是,案外人提起了阻却对实行标的的实行异议申请,且人民法院已经作出暂停实行的裁定。也就是说,案外人提出实行异议,实行法院经审察认定案外人实行异议成立,且已作出暂停实行裁定,是申请实行人提起实行异议之诉的前置程序。本案中,王国普并非基于案外人提出实行异议申请,实行法院作出暂停实行裁定,其不服该裁定所提出的实行异议之诉,而是对实行法院作出的驳回追加申请裁定不服提起的诉讼。因此,王国普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申请实行人提起实行异议之诉的条件。原审判决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认定王国普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适使用方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概括来讲,申请实行人可以提起实行异议之诉程序的唯一首要条件,就是案外人先提出实行异议申请,法院审察认定实行异议成立并裁定暂停实行,申请实行人才能提起实行异议之诉。因此,申请实行人在实行异议程序中,追加配偶一方为被实行人的倡导被驳回后,不可以再行通过提起实行异议之诉申请追加。

那样,正确做法到底是什么?

03

倡导债务人配偶承担连带责任的正确路径

路径1:

在实行程序中,若确有证据证明被实行人所负债务为夫妻一同债务的,可以通过另行提起普通民事诉讼的方法列配偶一方为被告,需要其对被实行人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类诉讼是给付之诉,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待该诉的判决生效之后,可单独就该生效判决申请实行。

参考一则实务判例。

案号:陶士红与张荣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

法院觉得:赵聪在(2020)京0107民初7478号《民事调解书》中所负债务应视为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平时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是夫妻一同债务。张荣岩理应负有与赵聪一同偿还涉案款项的义务。……现原告需要被告对(2020)京0107民初747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赵聪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引入该案例主要意欲说明两点:
1.案由选择上,给付之诉是依据生效判决基础债权债务的法律关系确定案由,因此本案的案由仍为民间借贷纠纷;2.案件管辖上,给付之诉仍应适用已生效判决的管辖原则。

路径2:实行程序中,申请实行人提起确认之诉,倡导生效判决确认的债务系夫妻一同债务

除去路径1中提到的,通过给付之诉需要配偶一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选择以外,申请实行人也可以通过提起确认之诉的方法,列夫妻双方为一同被告,倡导一方所负债务为夫妻一同债务。该诉在实务中也常被质疑是不是有“重复起诉”之嫌,因该诉的案由、诉讼主体、诉讼请求均与生效判决不同,因此大可放心。同时,结合最高法的有关裁判看法,该类确认之诉因没具体的给付内容,因此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对于存在诉讼时效风险的案件,申请实行人可通过提起夫妻一同债务的确认之诉来寻求救济。

案例:黄连香与衷惟国、申华平夫妻一同债务确认纠纷案(2020)最高法民申2755号民事裁定书

关于本案是不是是确认之诉与衷惟国提起本案诉讼是不是超越诉讼时效的问题。确认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存在或者没有的诉,给付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判令他们当事人履行肯定民事义务的诉。衷惟国的诉讼请求为“确认84号判决确定的被告申华平向原告衷惟国连带偿付借款本金968万元及利息和律师费8万元的担保之债系申华平与黄连香夫妻一同债务”,该诉请系确认案涉债务为夫妻一同债务,没给付内容,原审判决认定本案诉讼系确认之诉,并无不当。诉讼时效规范仅适用于请求权,本案系确认之诉,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且衷惟国在案涉债务保证期间内向申华平提起本案诉讼,倡导申华平应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审判决对黄连香关于本案已经超越诉讼时效与保证期间的倡导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最后,需要说明的一点是,实行程序中提起确认之诉,申请实行人的诉求是请求确认原生效判决中债务人所负债务是夫妻一同债务,因为确认之诉中,配偶一方并不是生效判决基础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因此确认之诉的案由应为夫妻一同债务确认纠纷,案件管辖地也不应机械地适用生效判决的管辖原则,而应根据确认之诉的管辖规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

Tags: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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