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债权人出售合同权利,无需经债务人赞同。债务人接到权利出售公告后,出售行为就生效,权利的受叫人成为新的债权人,享有和原债权人同样的权利,债务人向新的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但,债权出售时,债权人需要准时将债权出售的事宜公告到债务人,可以通过邮寄债权出售公告书或者需要债务人在出售公告书上签字的方法公告债务人,以便于保留好已经公告到债务人的证据,预防债务人辩称其没收到债权出售公告书的状况发生。另外,债权人在向债务人公告债权出售事宜之前应当充分考虑好相应的后果,不然一旦公告了债务人之后,再想撤回就难了,需要经过债务人赞同才能撤回。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出售债权,未公告债务人的,该出售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出售的公告不能撤销,但经受叫人赞同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