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代理的一块实行案子,在实行过程中,与被实行人达成和解,被实行人将它在另一生效判决中享有些对A的债权(尚未申请实行),作价出售给我方,以此抵偿部分债务。
2.我方受让债权后,怎么样申请实行A呢?主要有两种方法。
一是我方以债权受让方的身份,直接申请实行A。
二是先由被实行人申请实行A,然后我方提出实行异议,请求法院变更我方为申请实行人。
第一种方法,问了周围的同事,没成功先例;看了网上的案例和文章,感觉立案会比较困难,法院一旦审察债权出售协议的真实性、受让方有无支付出售价款、有无公告到债务人等事情,面临的举证、交流工作就会比较复杂。
第二种方法,有不少成功先例,但缺点也非常明显:耗时太长,一般需要1-3个月。
3.在不确定采取何种方法的状况下,在债权出售协议中,我将两种方法均列出来了,强调无论哪种方法,出售方均需配合受让方申请实行。同时,在协议中,我特地写明,鉴于债权出售系为了抵债,受让方不需要支付债权出售价款。
4.如何公告债务人呢?我先让出售方发短信给A,然后截图打印出来,出售方在上面签字、捺指印,同时注明发送时间;然后,我也发短信给A,并截图存证。
5.与其同时,在签订债权出售协议时,我方即需要出售方提供了生效法律文书原件、A的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由于后续申请实行需要。
6.之后,我方尝试直接申请实行。考虑到愈加有理有据与立案法官交流,我查找了直接申请实行的法律依据与最高法院的指导案例34号。
7.申请实行的材料,除去一般的材料以外,还需要债权出售协议、债权出售公告,与出售方向实行法院出具的一个确认声明(这个声明是到现场立案时,法官需要提供的),写明出售方、受让方的名字及身份证号,出售债权的具体状况,与由受让方自行办理申请实行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