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不是直接侵权行为人,不应承担责任。
一定说觉得:平台经营者对事故的发存活在过错,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备肯定是什么原因力,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二审法院赞同一定说的看法。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之下,考量网约车平台对于其平台派单营运中发生的交通事故致损是不是承担赔偿责任,仍然要回归到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上来,因本案中因果关系和损害后果较为明确,所以需要着重考虑的是责任主体的主观状况(过错程度)。
第一,行驶证用户并不认识肇事司机,也从未赞同将汽车注册为网约车,A公司对此未尽审核义务。第二,肇事汽车系非营运汽车,A公司了解并应当了解不应作为运营汽车用,但仍将该汽车注册为网约车,且没证据显示,A公司提示或帮助变更汽车用性质、购买营运保险或向保险公司告知等。第三,本次事故发生在刘某接单运营中,且营运记录显示刘某没两证,不符合从事A公司运营的条件,但A公司却予以派单,存在过错。A企业的以上过错,必然加强交通事故的发生概率及赔偿的困难程度等。据此,A公司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依据侵权责任法原理,侵权行为可以分为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前者指行为人的行为直接侵害别人(比如本案中刘某开车不当致使与它车碰撞),后者则是指行为并不直接用途于受害人,而是由第三人或其他原因,经由因果关系链条间接致害别人。当共享经济平台作为组织者时,平台内资源或物品的提供者对同意者推行侵权行为时,平台并没推行直接用途于受害人的行为,而是没采取适当的手段制止或遏阻危险,也即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从而间接致使损害的发生,此时,平台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发生的侵权是间接侵权。尽管一般情况下,单纯的不作为一般不构成侵权行为,但假如平台管理者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那样就不会发生损害结果,则可以认定没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与损害结果之间也存在肯定的因果关系。
因此,平台管理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可能引发相应的责任。本案中,A公司作为网约车运营平台的管理者,其未对平台中注册汽车的运营性质和驾驶员资格进行审核,致使不可以从事营运的汽车注册为网约车,没申领《互联网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注册为网约车司机,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中存在过错,为间接侵权责任主体。
《电商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关系买家生命健康的产品或者服务,电商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买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买家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但该条对“相应的责任”具体形态并未予以明确,依据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缘由力的不同,“相应的责任”可能是连带责任、按份责任也会是补充责任。原《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别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民法典》推行后,相应内容规定在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别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据此,可类推觉得《电商法》中“相应的责任”具体形态为补充责任,即A公司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付保险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