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许乙、左乙、董乙系同学关系。2021年1月14日下午,董乙约左乙、许乙聚餐饮酒,许乙驾驶其爸爸妈妈的小型轿车,董乙驾驶电动车,三人在餐馆喝了一瓶白酒,五六瓶啤酒。后许乙驾驶小型轿车,车上载着左乙,离开餐馆。董乙随后也驾驶电动车离开。17时30分许,许乙开车与胡乙同向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导致胡乙受伤及汽车有损的交通事故。后胡乙经抢救无效死亡,抢救期间支付抢救费30127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许乙无证醉酒是导致此次事故是什么原因,许乙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胡乙无责任。司某为涉案汽车在财产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50万元。胡乙系大学在读学生,事发在其寒假期间。胡甲、朱某向法院诉请各项损失共计83万元,倡导许乙作为未成年人无证醉酒驾驶承担赔偿责任,肇事汽车所有人、许乙之母司某未对汽车尽到监管义务,许乙之父许甲对其未成年的儿子许乙没尽到监护义务导致其无证醉酒驾驶,董乙、左乙与许乙一块喝酒且对无证醉酒驾驶的许乙未加劝阻,董乙之爸爸董甲、左乙之爸爸左甲亦未对其子尽到监护义务,财产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均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中,胡甲、朱某撤回对左乙及其爸爸左甲的起诉,另案倡导赔偿。财产保险公司觉得许乙系未成年人无证醉酒驾驶,其公司在交强险内垫付成本,商业险因已经对投保人司某尽到提示义务而免赔。董乙、董甲不认可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1.董乙也是未成年人,事故发生时并不在车上,没过错;2.事故认定书认定许乙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没确认董乙承担民事责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对董乙、董甲的起诉。
河南叶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觉得:胡乙因事故死亡,胡甲、朱某作为爸爸妈妈有权获得赔偿。财产保险公司作为涉案车险公司,应当第一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但因其提交的司某签名的免赔事情说明书等证据可以证实其就无证、醉酒驾驶等免赔条约尽到了提示义务,故商业三者险免责成立。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许乙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50%的责任,由监护人许甲、司某承担。作为汽车管理用人的许甲、司某,因未妥善保管汽车钥匙具备明显过错,应当承担40%的责任。
本案争议焦点为:董乙作为未成年人组织聚餐饮酒,事故发生时其亦未乘坐该事故汽车,董乙及其监护人董甲是不是应当就案涉交通事故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合议庭经过充分的讨论后觉得: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并未载明董乙承担事故责任,并不意味着其没民事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依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有哪些用途所作的一种定性、定量的判断和确定,并不是对民事赔偿法律责任的断定,是确定民事法律责任的一种证据,而民事法律赔偿责任的认定并不是单纯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来确定,还应当从损害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过错程度等方面综合考虑。事故认定书中明确载明的事故缘由是“许乙醉酒驾机动车辆”,董乙作为聚餐饮酒组织者,虽然其系限制行为能力人,但依据其年龄和智商程度,其应当可以预料到醉驾的紧急后果,其具备劝阻许乙酒后驾驶车的义务,但并未尽到上述义务。董甲作为董乙的监护人,并未对董乙的组织饮酒行为尽到有效监护义务。考虑董乙作为组织者,未履行劝阻义务,以致导致的紧急后果,合议庭觉得董乙应当承担5%的赔偿责任,由监护人董甲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