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法释〔2022〕14号)
01、交通费依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职员因就诊或者转院治疗实质发生的成本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诊地址、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2、河北高级人民法院、河北公安厅、河北司法厅、中国银监会河北监管局《河北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冀高法〔2020〕31号)
44、市内交通费20元/天×门诊次数或者住院天数
45、市外交通费乘坐长途汽车、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根据交通费发票等据实计算;用或借用私家车,交通费可参照居住地和就诊地两地之间公共交通工具成本计算,但一般不能超越国家一般员工出差标准。异地、转院治疗陪同职员低于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