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回收
要约回收的定义
要约回收的适用条件
1.条件:通过证券交易平台的证券买卖,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别人一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回收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2.回收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回收要约应当约定,被回收公司股东承诺供应的股份数额超越预定回收的股份数额的,回收人按比率进行回收。以要约方法进行上市公司回收的,回收人应当公平对待被回收企业的所有股东。持有同一类型股份的股东应当得到同等对待。
要约回收的程序
1.回收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要约回收报告书后,在通知要约回收报告书之前,拟自行取消回收计划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取消回收计划的申请及缘由说明,并予通知;自通知之日起12个月内,该回收人不能第三对同一上市公司进行回收。
2.回收人发出全方位要约的,应当在要约回收报告书中充分披露:
终止上市的风险
终止上市后回收行为完成的时间
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剩余股东供应其股票的其他后续安排。
3.回收要约约定的回收期限不能少于30日,并不能超越60日。在回收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回收人不能撤销其回收要约。
4.采取要约回收方法的,回收人在回收期限内,不能卖出被回收企业的股票,也不能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回收企业的股票。
5.在要约回收期限届满3个买卖近日,预受股东可以委托证券公司办理撤回预受要约的手续,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据预受要约股东的撤回申请解除对预受要约股票的临时保管。在要约回收期限届满前3个买卖日内,预受股东不能撤回其对要约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