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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收要约公布的时间义务

www.jiankexinxi.com 2025-04-18 合同纠纷

《管理方法》规定回收人报送要约回收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应发出回收要约。中国证监会对要约回收报告书提出异议的,回收人应当依据其需要进行修改或者补充。回收人修改、补充的时间不计人上述15日内。

《管理方法》规定的不足之处在于未对一些异常状况作出特殊规定。《香港回收与合并守则》就规定了督促回收人需要即时向全体股东公布回收要约的几种状况,主要涉及当目的公司就回收事情与有意要约人接触后成为谣言及投机活动的对象,使其股价出现不正常波动的情形。

Tags: 合同法 合同订立 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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