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第九十六条:采取协议回收方法的,回收人回收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别人一同回收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回收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回收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但,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
回收人根据前款规定以要约方法回收上市公司股份,应当遵守本法第八十九条至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证券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法的原则拟定上市公司回收的具体方法。
《上市公司回收管理方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回收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回收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企业的股东发出全方位要约或者部分要约。符合本方法第六章规定情形的,回收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除发出要约。
回收人拟通过协议方法回收一个上市企业的股份超越30%的,超越30%的部分,应当改以要约方法进行;但符合本方法第六章规定情形的,回收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除发出要约。回收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豁免后,履行其回收协议;未获得中国证监会豁免且拟继续履行其回收协议的,或者不申请豁免的,在履行其回收协议前,应当发出全方位要约。
《上市公司回收管理方法》第四十八条:以协议方法回收上市公司股份超越30%,回收人拟依据本方法第六章的规定申请豁免的,应当在与上市公司股东达成回收协议之日起3日内编制上市公司回收报告书,提交豁免申请及本方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有关文件,委托财务顾问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平台提交书面报告,同时抄报派出机构,公告被回收公司,并通知上市公司回收报告书摘要。派出机构收到书面报告后通报上市公司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
《上市公司回收管理方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回收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越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应当向该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方位要约;回收人预计没办法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发出全方位要约的,应当在前述30日内促进其控制的股东将所持有些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至30%或者30%以下,并自减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通知;其后回收人或者其控制的股东拟继续增持的,应当采取要约方法;拟依据本方法第六章的规定申请豁免的,应当根据本方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上市公司回收管理方法》第六十一条:符合本方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下列豁免事情:
免于以要约回收方法增持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