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辽宁葫芦岛人民政府发布文号:葫芦岛人民政府令第6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大政府债务管理,规范我市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举借和偿还政府债务的行为,健全政府债务管理体制,防范和解决政府债务风险,依据《辽宁政府债务管理暂行方法》等有关规定,拟定本方法。关联法规:第二条本方法所称政府债务,是指由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举借或者合法担保与在特定状况下需由政府偿还的债务。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我市各级政府债务的举借、偿还和监督管理。第四条市、县财政部门是政府债务的主管部门,葫芦岛人民政府债务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级和下级政府债务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政府债务管理应当实行统筹兼顾、控制规模、重视效益、强化责任、防范风险的原则。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依据当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进步需要,与经济和财力承受能力,拟定政府债务中长期借用计划和偿还计划,合理确定债务总量和结构调整目的,保证财政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县级政府债务中长期借用和偿还计划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第七条政府债务资金不能用于角逐性项目建设。第八条各级政府应当严格区别政府债务和企业债务,禁止以行政干涉等方法将政府债务转化为企业债务或将企业债务转化为政府债务。第九条各级政府要拟定并实行政府债务风险报告规范,年度报告政府工作要反映政府债务借用、偿还和风险指标等状况。第十条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政府不能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第二章政府债务的举借和担保第十一条举借政府债务应事先落实偿债资金来源和偿债责任与抵御风险手段,在已拟定的政府债务中长期举借规划内,坚持适度从紧。第十二条举借政府债务要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市本级举借政府债务规模超越5000万元的项目报市人大常委会批准。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对举债规模、项目、效益、偿债途径等进行评审论证。第十三条财政部门依据中长期政府债务借用计划经对本级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年度举借政府债务计划审核后,报本级政府批准,并纳入年度政府举借债务计划。县级政府和市政府所属部门举借政府债务,应当在每年十月15近日,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当地区和本部门下年度举借政府债务的策略,经其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行。举借政府债务规模策略需要调整的,根据前款规定程序审批。各县级政府和市政府所属部门需要在批准的规模内举债。第十四条申请举借政府债务的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下列材料:举借政府债务申请书;项目建议书和可研报告;财务报表;财政部门觉得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政府债务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情:项目名字、内容;举借债务数额、来源、期限、利率;配套资金落实状况;还款计划和举借政府债务对财政预算、部门预算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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