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沪高法执[2005]9号为进一步规范夫妻个人债务及一同债务的实行程序,统一法律适用。依据《中国民事诉讼法》、《中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实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适用<中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讲解》等法律、司法讲解的规定,结合本市法院实行工作实质状况,经充分调查并听取了有关审判业务庭的建议,拟定本解答。问题1:在涉及夫妻个人债务及一同债务案件的实行中,怎么样界定财产的实行范围?答:在涉及夫妻个人债务及一同债务案件的实行中,实行机构第一应就债务性质作出判断,再依据债务性质区别确定可予实行的财产范围。对于个人债务的案件,应当实行被实行人的个人财产;对于夫妻一同债务案件,则男女双方均是被实行人,可以实行其夫妻一同财产和各自的个人财产。问题2:实行机构怎么分辨债务性质?答:实行中,对所涉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一同债务,实行机构第一应依实行依据中的认定作出判断。实行依据中没对债务性质作出明确认定,申请实行人未申请追加被实行人配偶为被实行人的,按被实行人个人债务处置。实行依据中没对债务性质作出明确认定,申请实行人倡导按被实行人夫妻一同债务处置,并申请追加被实行人配偶为被实行人的,实行机构应当进行听证审察,并依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置:应当认定为被实行人个人债务的,作出不予追加决定;须另行诉讼确定债务性质的,作出不予处置决定;除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和实行中不直接判断债务性质的情形外,可以认定为夫妻一同债务,裁定追加被实行人配偶为被实行人。问题3:在实行依据中没对债务性质作出明确的认定时,什么情形,实行机构应通过听证审察认定为个人债务?答:对于实行依据中未明确认定债务性质,申请实行人又提出追加被实行人配偶为被实行人申请的案件,实行机构在听证审察中应当严格依据法律、司法讲解的规定对个人债务性质及范围进行认定。依据《婚姻法》第19条、《婚姻法讲解》第24条的规定,大家觉得,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中应当认定为被实行人个人债务:申请实行人认同该债务为被实行人个人债务的;被实行人或其配偶举证证明该债务形成于被实行人婚姻关系依法解除之后的:被实行人或其配偶举证证明申请实行人知道被实行人夫妻间约定财产分别所有些;被实行人或其配偶举证证明申请实行人与被实行人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的。问题4:在实行依据中没对债务性质作出明确的认定时,什么情形,实行机构应当告知申请实行人另行诉讼明确债务性质?答:实践中,有的被实行人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形成的负债,虽然形式上没有《婚姻法讲解》第24条但书内容规定的是个人债务的情形,但存在一些从法理上或情理上宜作为个人债务处置,或者是实行机构在听证审察中,当事人均未充分举证致使债务性质很难判断的情形。对于这类状况,从平衡保护申请实行人债权达成和被实行人配偶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通过申请实行人另行诉讼解决为妥,而不适合在实行程序中直接作出债务性质的判断。除此之外,对于被实行人个人名义所负的结婚以前债务,依据《婚姻法讲解》第23条规定,原则上为个人债务,但债权人证明该债务利益用于结婚以后家庭生活的,按一同债务处置。对此,听证审察中可能存在申请实行人就债务利益是不是用于被实行人结婚以后家庭生活,举证不可以或举证不足,这种情形同样不适合在实行程序中作债务性质判断,以另行诉讼的方法解决较妥。综上,大家觉得对于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申请实行人坚持需要按一同债务处置的,应当告知其另行诉讼明确债务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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