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对连带债务出现是什么原因,定义:连带债务,就是指债务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因全体债务人之间存在有连带关系,各债务人都负有全部给付的义务,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的完全给付,对全体债务生活效,因而致使全部债的关系消灭的债务。或者可以简单的说,数人负同一债务,对于债权人各负全部给付义务者,为连带债务。通过“规范价值”、“法律构成”、“实践中的问题”等方面,对连带债务基本理论问题的研究,论证了连带债务有哪些用途与不良反应互相并存。同时,也提出了相应立法建议,以供立法参考。
关键字:利益第三人合同价值立法建议
引言
产品经济的产生和进步,其结果是财产买卖的出现和日益增多。当产品经济进步到现代市场经济阶段时,市场主体的日益多样化和市场买卖的日益多元化愈加明显。市场主体承担的风险也就愈加大。因此,诚实信用就作为一条原则引入市场买卖中。当进行买卖时,考察买卖对象的信用度是减少本方买卖风险的必要渠道。而市场主体多样化的势必结果是部分主体信用指标的天生低下。因为其财产情况、规模等方面的欠发达,其信用指标天然的,一直的不高。但这类市场主体为社会所必需,这就形成了社会的必需性同这类市场主体低信用力之间的矛盾。
另外,市场买卖本身也日益呈现多元化的趋势,其中部分买卖本身高风险。特别是当债务人为多数时,债务人为逃避债务,相互推脱责任,使债权得不到达成。尽管这样,这类买卖同样为社会所必需,这也形成了社会必需性同市场买卖本身的高风险性之间的矛盾。
上述两中矛盾的解决,就致使了连带债务的出现。
1、定义
债是发生于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债存在的首要条件需要有债的主体的特定。但,主体的特定并不意味着债主体的单一的。有时债权人和债务人都为一人,有时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一方或双方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在民法上,将债的双方当事人均为一人的,称为单一之债;将债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称为多数人之债。多数人之债,依据多数人一方各自享有些权利或承担的义务与相互间的关系,可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连带之债是多数人之债的一种,所谓连带之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对外享有连带债权或负有连带债务的债。
因此,连带债务,就是指债务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因全体债务人之间存在有连带关系,各债务人都负有全部给付的义务,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的完全给付,对全体债务生活效,因而致使全部债的关系消灭的债务。或者可以简单的说,数人负同一债务,对于债权人各负全部给付义务者,为连带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