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建设部发布文号:建房字第358号
厦门房产管理局:你局厦房地产字第059号《关于房地产作价合资或股份出售是不是视为房地产买卖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回话如下:1、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或个人以自有些房地产作价,作为投资与外商或中国大陆企业合资经营,房地产已为合资经营的企业所有,是房地产所有人将房地产权利有偿出售给合资企业的行为。当事人应按房地产买卖的有关规定到当地房产买卖管理部门办理买卖手续,并作产权变更登记。
2、合资企业的房地产,若作价以股份的形式,全部或部分出售给他方,由他方支付价金,房地产权属发生转移后,则当事人应按房地产买卖的有关规定到当地房产买卖管理部门办理买卖手续,并作产权变更登记。此条规定也适用于其它所有制的房地产。
建设部199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