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劳动仲裁规范存在的两个问题
1、劳动仲裁与诉讼程序脱节,致使人力、财力和司法资源的浪费
在国内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中,劳动仲裁裁决不是终局性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旦当事人提起诉讼,法院的审理工作就需要重新开始,原有些仲裁裁决,事实上成为一纸空文。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对劳动仲裁不服而向法院起诉的,仲裁裁决书不发生效力。而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讲解,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而提起诉讼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不能作出维护或撤销仲裁裁决书的裁定和判决。也就是说,仲裁裁决对法院毫无意义,人民法院将按我们的程序和标准对同一块劳动争议案件重新审察,重新立案,重新送达,重新开庭,重新核定证据,重新认定事实,重新选择法律的适用直至调解或判决。
2、劳动仲裁委员会行政色彩浓厚,缺少中立性和独立性
依据《劳动法》第81条和第13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职员有三种,即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工会的代表、企业代表。而实践中因为劳动者代表和用人单位代表的缺位,致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演变成只有劳动行政部门参与的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仲裁实质上成了行政仲裁,他们的仲裁行为被觉得是行使行政权力,实行公务的行为。这使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事实上隶是地方政府,劳动仲裁成为一种行政仲裁遭到很多干涉和影响。在地方政府领导片面追求经济进步,甚至将放松对企业的监管作为一种吸引投资的环境的背景下,地方政府对企业,特别是三资企业、利税大户企业,在违法用工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时常采取迁就放纵的态度,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这一事实上的下级单位施加重压,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很难依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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