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案比较特殊,不只要证明借贷的关系,同时也要证明借款已经出货,两者同时拥有借贷才成立。
形式上讲,两样证据都是需要的,但更不是以偏概全的,并不是需要都是直接支付的证据,得依据具体的案情、证据来综合认定,实践中以下几种容易见到状况借贷也可成立:
1、平时生活所需的借款且金额较小的状况。借款的金额较小并且用于平时生活所需,比如5万以下,在不不承认条件真实性的情形下,可以说了解资金来源,具备合理性,没转账的流水也可以认定成立。
2、虽无付款流水但有其他证据可以间接证明借款已出货的状况。具体来讲,虽然没办法提供直接支付流水,但可以提供向他们催要的记录,他们也不不承认,或者提供他们偿还部分本金或者利息的记录,或者靠谱的证人证言可以证实款项已经出货,结合当事人陈述,也可以认定借贷成立。
3、诉讼过程中他们自认的状况。法律规定,对于他们认同的对其不利的事实,可以免除倡导倡导权利一方的举证责任,自认同以通过在书面答辩状、在所举证据中、在法庭陈述过程中体现,一旦构成自认,即可产生免除对该部分自认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成效。
特别应该注意的是,假如说倡导金额较高,譬如涉及几十万上百万的借款却倡导现金出货,也有其他间接证据证明或者他们构成自认,法院基于不真实诉讼风险的考虑,也可不认定借贷的成立,而且还要严格审察出借人资金的来源和借款的去向,以进一步判明是不是是不真实诉讼。
总之,在没借款支付凭证的情形下,法官是从证据证明的事实并结合生活经验法则,内心去确认借贷关系成立的合理性、合法性,故若倡导的出货事实超出常人认知或者过于离奇的话是不可能得到认定的。
所以,只有借条,其实并不影响起诉,也不代表胜诉不了,得具体案件具体剖析,譬如你是哪些原因没办法提供转账记录,借款是通过什么方法出货的,若是取现后出货,一般都可以查看到取现记录的。
记住,任何事皆有蛛丝马迹,总有因果,在现有规则体系下组织和优化证据,必然会达到最好的成效,假如达不到,那肯定是超出了规则允许的范围了。